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至第12号征求意见稿内容概要

中国财政部会计司于2017年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至第12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18日。其主要内容如下: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征求意见稿: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投资单位按照权益法的要求确认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可以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进行弥补,并规定了详细的会计处理方法。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征求意见稿:关于以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主要涉及固定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不能以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征求意见稿: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主要涉及无形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不能根据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无形资产摊销,但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是无形资产的固有限制条款为达到收入门槛;二是收入和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相关性。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征求意见稿:关于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与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接受方应当将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但提供方是否应将接受方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 关联方披露》进行判断,不能仅仅因为为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而将其作为关联方。

以上解释都要求对生效前的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注意,这次只是征求意见稿,最终的条文可能与此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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